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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9006刑初138号

何泉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天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寻衅滋事
当事人
何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9006刑初13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泉,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现住天门市。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6月9日被天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8年5月3日被天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8年5月30日被天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8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天门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天检刑诉[2019]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泉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秋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泉因在周某1开设的棋牌室将人打伤被判刑一事对周某1心存不满。2018年5月至11月,被告人何泉分别到周某1位于天门市竟陵办事处江河安置小区8栋1单元502号住处及其妻子李某经营的服装店内等地闹事、打砸,造成周某1的财产损失。经天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财产损失价格为5842元。分述如下:2018年5月2日,被告人何泉来到天门市竟陵办事处江河安置小区8栋1单元502号周某1家门口,将周某1家防盗门撬坏,随后又将周某1停放在楼下的一辆车号牌为鄂R×××**的东风日产轩逸轿车砸坏。经天门市物价局鉴定,被损坏的财物价值3852元。2018年5月29日,被告人何泉持刀来到国贸大厦二楼周某1妻子李某经营的“红某”服装店内,将店内的一条真皮沙发及一张实木桌子砍坏。经天门市物价局鉴定,被损坏的财物价值1100元。2018年7月25日,被告人何泉找到周某1并与其发生争执,继而持圆型铁制“牙盘”和周某1发生打斗,将周某1手机后盖砸坏。经天门市物价局鉴定,被损坏的财物价值100元。2018年11月17日,被告人何泉窜至周某1家,将其防盗门用脚踢凹二处,并将其门锁锁孔堵塞。经天门市物价局鉴定,被损坏的财物价值79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办案机关出具的被告人何泉的人口身份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等书证;证人卢某、王某、周某2、万某、刘某、潘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周某1、李某的陈述;被告人何泉的供述和辩解;天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泉多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原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泉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羁押的20日,即被告人何泉的刑期自2018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9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刘曾庆

人民陪审员  李爱美

人民陪审员  高文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翟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