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21破申4号
申请人:汪智勇,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号。
申请人:黄福玉,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申请人:姜玉柱,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峰,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聊城阳工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阳谷县中心街十五里元镇卫生院东北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1680190112H。
法定代表人:王晓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凯,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汪智勇、黄福玉、姜玉柱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以无力偿还债务为由,申请被申请人破产清算。本院于2019年6月3日召开破产申请听证会,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听证。经听证查明,2019年11月份,山东九鑫机械工具有限公司将该公司包括三申请人在内的45位股东共同持有的股权,以110万元的价款转让到三申请人名下。后经协商,45位股东以三申请人的名义将该款于2013年11月15日借与被申请人,三申请人汪智勇、黄福玉、姜玉柱名下的借款分别为39.1万元、34.3万元、36.6万元,共计110万元,年利率1分。听证会后,申请人黄福玉向本院提出书面材料一份,证明申请破产非本人意愿,本人亦未在申请书上签名、按手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借款的所有权非申请人自己所有,而是与其他42位出借人共有。三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破产清算,未得到其他共有人的授权,申请主体不适格。且申请人黄福玉明确表示,申请破产非本人意愿。故该申请不符合破产申请的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汪智勇、黄福玉、姜玉柱向本院提出宣告被申请人聊城阳工工具有限公司破产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自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洪峰
审判员 :叶?威
审判员 :张金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彩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