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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322执353号之五

邹军申请执行聂臣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四川省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邹军;聂臣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322执353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邹军,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执行人:聂臣益,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邹军与聂臣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以(2018)川0322民初3648号民事裁定(执保案号:(2018)川0322执保406号)冻结了被执行人聂臣益在中国农业银行***76账户。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聂臣益在中国农业银行***76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晓丽

审判员  雷腾科

审判员  王大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兰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