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322执353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邹军,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执行人:聂臣益,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邹军与聂臣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以(2018)川0322民初3648号民事裁定(执保案号:(2018)川0322执保406号)冻结了被执行人聂臣益在中国农业银行***76账户。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聂臣益在中国农业银行***76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晓丽
审判员 雷腾科
审判员 王大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兰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