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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81执6号

郭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舞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481执6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1974年2月15日生,汉族,住舞钢市。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5年6月4日生,汉族,住舞钢市。本院在执行郭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481执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垒

审判员 杨红波

审判员 尹红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曹海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