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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821执1-1号

白玉诺与吴成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白玉诺;吴成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821执1-1号

申请执行人:白玉诺,女,哈尼族,住红河州绿春县。

被执行人:吴成美,女,汉族,住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宁洱县)宁洱镇。本院在执行白玉诺与吴成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0821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白玉诺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吴成美偿还申请执行人白玉诺借款本金268000元及以268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24120元,2019年1月1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660元、执行费4282元。执行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成美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网络查控的结果为:银行存款仅有100余元,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证券开户信息,无车辆信息,无工商登记情况,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吴成美无财产可供执行。传统查控的结果为:经查询,吴成美在宁洱县住建局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宁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有位于宁洱镇天壁路40号公务员小区10幢1单元402室的住房一套,系其与马文孝共有,本院已依法对该房进行了查封登记,该房按揭贷款抵押在中国工商银行宁洱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宁洱县支行已申请执行,如果拍卖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进行分配。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还有: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吴成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已将被执行人吴成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时向申请执行人白玉诺反馈并通过电话、微信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施红强

审 判 员 杨 红

审 判 员 王建兵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冉

书 记 员 郑向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