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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9民初3号

刘某1、刘某2与李某1、李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李某1;李某3;刘某3;刘某4;刘某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9民初3号

原告:刘某1,男,195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

原告:刘某2,女,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

被告:李某1,男,194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某某(李某1之妻),195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李某1之子),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告:李某3,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某1(李某3之夫),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

第三人:刘某3,女,194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

第三人:刘某4,男,195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

第三人:刘某5,男,195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

原告刘某1、刘某2与被告李某3、李某1、第三人刘某3、刘某4、刘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2019年6月13日,原告刘某1、刘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1、刘某2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920元、鉴定费4000元共计4920元(原告刘某1、刘某2已预交),由原告刘某1、刘某2负担。

审 判 长  袁经盛

人民陪审员  尚在秀

人民陪审员  罗富贵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