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9民初3号
原告:刘某1,男,195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
原告:刘某2,女,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
被告:李某1,男,194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某某(李某1之妻),195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李某1之子),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告:李某3,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某1(李某3之夫),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
第三人:刘某3,女,194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
第三人:刘某4,男,195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
第三人:刘某5,男,195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
原告刘某1、刘某2与被告李某3、李某1、第三人刘某3、刘某4、刘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2019年6月13日,原告刘某1、刘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1、刘某2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920元、鉴定费4000元共计4920元(原告刘某1、刘某2已预交),由原告刘某1、刘某2负担。
审 判 长 袁经盛
人民陪审员 尚在秀
人民陪审员 罗富贵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