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182执1197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贾海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贾海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2执119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平安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培肖,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思宁,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贾海宾,男,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2018)豫0182民初74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3月15日向荥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9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2019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3、分别于2019年3月18日、2019年5月8日、2019年6月11日通过最高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查控,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有3000元,本院依法将其冻结,扣划,并已返还申请人,另查出被执行人明下有一辆豫A×××**车辆,本院依法将其查封(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其他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4、2019年4月28日前往荥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5、2019年4月28日前往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登记信息;6、2019年6月12日将查询到的被执行人相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人,并听取了其对我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豫0182执11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的,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任明周

审判员  禹海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