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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271民初3131号

刘利敏与王克录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21-04-28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利敏;王克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民初3131号

原告:刘利敏,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被告:王**录,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原告刘利敏与被告王**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刘利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利敏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卫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桂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