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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执1677号

广州凯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21-06-28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广州凯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2执1677号 移送执行人:本院商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广州凯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涂道平。 关于东莞市炜达江龙五金有限公司诉广州凯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2民初47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广州凯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6199元、保全费3520元。由于广州凯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没有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商事审判庭于2019年3月7日移送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广州凯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广州凯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文书即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同时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广州市房管局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凯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在2019年4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凯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2民初47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广州凯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广州凯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12执16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将依职权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云海

审判员  刘启聪

审判员  李文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炳杰 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