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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刑初执字7号

王冬梅诈骗刑事决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21-06-18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宜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冬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9)苏0282刑初执字7号罪犯王冬梅,女,1989年12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了(2018)苏0282刑初86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冬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19年5月1日罪犯王冬梅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王冬梅确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王冬梅暂予监外执行一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