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702执2169号
申请执行人:唐光甲,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
被执行人:杜建成,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申请执行人唐光甲与被执行人杜建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作出的(2018)甘0702民初15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杜建成偿还申请人唐光甲货款12370元,利息7630元,于2019年1月1日前偿付完毕。如逾期,则要求被执行人承担违约金5000元,案件受理费11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5310元。因被执行人杜建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唐光甲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19年3月1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2.2019年3月1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证券、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3.2019年3月1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4.2019年3月15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未发现房地产登记信息。5.2019年5月1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证券、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6.2019年5月1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互联网银行进行冻结。7.2019年5月25日,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打工,下落不明。8.2019年6月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169元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增国
审判员 陈 丽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思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