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2执1640号 移送执行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陈昊燃,男,199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关于陈昊燃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刑终410号《刑事裁定书》以及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刑初1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陈昊燃缴纳刑事罚金人民币40000元。由于陈昊燃没有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庭于2019年3月6日移送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陈昊燃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陈昊燃在收到上述文书即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同时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广州市房管局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昊燃有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4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陈昊燃发出限制消费令;2019年4月26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陈昊燃户籍所在地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陈昊燃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刑终410号《刑事裁定书》以及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刑初1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陈昊燃应严格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陈昊燃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12执16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将依职权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云海
审判员 刘启聪
审判员 李文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炳杰 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