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19)陕0802执330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某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802民初10408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榆林市某路桥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92220元,负担执行费128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执行人私下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榆林市某路桥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并承担执行费128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9)陕0802执330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6月12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