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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1执621号之一

孙素琴、孙宏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素琴;孙宏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1执6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孙素琴,女,汉族,1963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孙宏福,男,汉族,1965年9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关于孙素琴申请执行孙宏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81民初84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素琴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2月13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孙宏福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向孙宏福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传唤孙宏福到本院接受询问,孙宏福于2019年3月20日到院接受询问,经询问被执行人孙宏福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前往巩义市公安局车辆驾驶员管理所对被执行人孙宏福名下车牌号为豫A×××**、豫A×××**的车辆进行了查封,本院的查封为轮候查封,但由于该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五、本院于2019年3月5日前往巩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孙宏福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孙宏福在巩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

六、本院于2019年6月5日前往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巩义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孙宏福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孙宏福在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巩义管理部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七、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前往查找被执行人孙宏福的下落,在其户籍地未找到被执行人孙宏福的下落;

八、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孙素琴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九、本院于2019年3月2日、2019年4月15日、2019年6月13日再次对被执行人孙宏福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孙宏福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十、由于被执行人孙宏福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2月23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截止2019年6月13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5000元。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对申请执行人孙素琴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孙素琴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孙宏福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化冰

审判员  李敬宾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自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