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1民初2265号
原告:周口市融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黄泛区四分场扶开公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0613670763。
法定代表人:江春枝,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宝昌,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群山,男,汉族,1973年4月26日生,住扶沟县。
原告周口市融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董群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周口市融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董群山的起诉。
本院认为,周口市融通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董群山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口市融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周口市融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顾孝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树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