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281执6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景军,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
被执行人:义马文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银杏路。注册号:411281100000702。
法定代表人:张爱国,该公司董事长。关于张景军诉义马文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豫1281民初9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义马文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景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已立案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32506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88元。本院在执行中,对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有:(1)本院于2018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义马文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2019年3月2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义马文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名下的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义马文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信息及存款信息;(3)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通过义马市国土资源局、义马市房管局查询了被执行人义马文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通过协助机关查询了被执行人义马文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本院到被执行人义马文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所在地调查其财产状况,未能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6)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2018)豫1281执6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款;(7)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将被执行人义马文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现因本案被执行人义马文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红卫
审判员 杜 娟
审判员 邓晓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富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