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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财保26号

王海巧、宋雪云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21-04-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海巧;宋雪云;张朋起;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财保26号

申请人:王海巧,女,汉族,1975年10月4日。住洛阳市涧**。

被

申请人:宋雪云,女,汉族,1973年1月27日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

申请人:张朋起,男,汉族,1968年8月16日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

申请人: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宇文恺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70060033B。

法定代表人:游炳俊,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803、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277461。

法定代表人:张朋起,系该公司董事长。王海巧诉宋雪云、张朋起、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价值财产。担保人河南新开源石化管道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洛新产业集聚区京津路东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新国用2014第****]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海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宋雪云、张朋起、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2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同等价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河南新开源石化管道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洛新产业集聚区京津路东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新国用:新国用2014第****叁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王海巧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秦亚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