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9刑更15号罪犯谢贤春,男,现在陕西省安康监狱服刑。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陕0902刑初2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贤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9年5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谢贤春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目前获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十个,报请减去余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贤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等“三课”学习,认真完成作业,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够完成劳动任务。在2019年5月15日公示期间及5月30日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移送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计分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检察机关同意对罪犯谢贤春减刑。
本院认为,罪犯谢贤春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谢贤春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春
审判员 黎英
审判员 王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