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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24执370号之一

康国顺与颜佳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康国顺;颜佳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424执3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康国顺,男,汉族,1963年11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衡东县。被执行人颜佳其,男,汉族,1972年9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衡东县。申请执行人康国顺与被执行人颜佳其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康国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湘0424民初6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颜佳其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唤证,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颜佳其在银行所有存款1.449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胜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