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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3228执30号

拉某某、黑水县德石窝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黑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拉某某;黑水县德石窝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3228执30号

申请执行人:拉某某,男,生于1981年,四川省黑水县人,住四川省黑水县。

被执行人:黑水县德石窝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召怀 职务:执行董事。 地址:黑水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3228民初14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拉某某与黑水县德石窝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X元。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黑水县德石窝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了财产状况;法定时限内及时采取了网络查询;在办理被执行人其他系列执行案件时已到国网四川阿坝州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的预期水电收益;到黑水县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股权采取了控制措施;对被执行人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的银行账号采取了冻结措施;到被执行人工商登记的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召怀依法进行了信用惩戒,将其限制高消费;到黑水县德石窝村对被执行人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已查明,被执行人的水电收益已被其他多家法院采取扣留措施,本院无法进一步采取财产控制和处分措施,同时,依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逐一进行了核查,仍未发现其他有价值的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了各种财产查控措施、责任主体、执行方法,均未有效控制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综上所述,充分证实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依法裁定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并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德荣

审判员  王 忠

审判员  廖 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严红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