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026执110号
申请执行人:朱杰杨,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汝城县。
委托代理人:朱水源,湖南为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朱杰,男,199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汝城县。 申请执行人朱杰杨与被执行人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8)湘1026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由被执行人朱杰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朱杰杨借款本金18000元。案件受理费331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91元,由被执行人朱杰承担。因被执行人朱杰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19年2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于2019年2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18日、2019年3月22日、2019年4月10日、2019年5月9日、2019年5月27日、2019年6月4日共六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内及支付宝、财付通内均无财产可供执行。2019年2月18日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情况;2019年2月27日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情况;2019年3月6日收益类保险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2月18日总对总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朱杰有号牌为湘LZJ8**的北京现代牌汽车和号牌为湘L801**的东风牌汽车各一辆,并未实际控制其车辆且其车辆的下落不明,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向车辆登记的汝城县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已对被执行人朱杰名下两辆车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到被执行人朱杰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其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被执行人朱杰长期外出,对其财产及经济收入情况村民委员会不详。2019年4月28日对被执行人朱杰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5月16日将被执行人朱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和采取的执行措施,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1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8591元(借款本金18000,案件受理费331元、公告费26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8591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勋
审判员 黄方亮
审判员 朱志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辉辉 附:所适用法律条款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