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625执33号
申请执行人: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罗斌,系该单位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刚,男,汉族,1983年10月22日出生,住志丹县。
被执行人:胡彦梅,女性,汉族,1967年10月14日出生,住志丹县。
被执行人:刘丕义,男性,汉族,1955年06月04日出生,住志丹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胡彦梅、刘丕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履行案件款62500元,并由申请执行人领取。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陕0625执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米晓梅
审判员 党飞雄
审判员 乔冬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