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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625执33号

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丕义,胡彦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丕义;胡彦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625执33号

申请执行人: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罗斌,系该单位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刚,男,汉族,1983年10月22日出生,住志丹县。

被执行人:胡彦梅,女性,汉族,1967年10月14日出生,住志丹县。

被执行人:刘丕义,男性,汉族,1955年06月04日出生,住志丹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胡彦梅、刘丕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履行案件款62500元,并由申请执行人领取。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陕0625执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米晓梅

审判员  党飞雄

审判员  乔冬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