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9)湘1122执382号阳维火:本院执行的申请阳维火罚金一案,经被执行人阳维火自动履行,执行金额1000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来自:
阳维火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9)湘1122执382号阳维火:本院执行的申请阳维火罚金一案,经被执行人阳维火自动履行,执行金额1000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