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522执45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白云路**。
法定代表人:何小勤,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石再军,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邵县。
被执行人:童威,女,198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邵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再军、童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作出的(2018)湘0522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19年5月2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于2019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9年5月2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同日向银行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住房公积金情况及查询金融理财产品,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查询收益类保险;向证券公司查询股息红利,向新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19年5月28日,被执行人石再军做出还款计划内容为一年半之内还清(具体还清时间在2020年底)且在2019年05月28日当天还款3000元,2019年6月13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童威的执行,同日与被执行人石再军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法院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13日,本案应当执行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申请执行费350元。申请执行人以童威主体错误,撤回对其的执行并于本被执行人石再军达成和解,其申请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湘0522执4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郭彬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