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302执8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行、王东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行;王东升;陈清跃;樊新建;彭世红;张奥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02执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行。被执行人王东升,女,汉族,1963年10月29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被执行人陈清跃,男,汉族,1963年3月19日出生,南阳市宛城区路。被执行人樊新建,男,汉族,1979年3月2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被执行人彭世红,女,汉族,1982年2月17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被执行人张奥雪,女,汉族,1989年12月23日出生,住南阳市。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行与王东升、陈清跃、樊新建、彭世红、张奥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1302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33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信息、工商股权登记信息等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月2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公积金等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查询,现阶段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永兴执行员  于林立执行员  高 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段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