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482执308号
申请执行人:雷某,男,汉族,1989年生,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培元街道办事处。
申请执行人:雷某,男,汉族,1987年生,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培元街道办事处。
被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1996年生,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宜阳街道办事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某、雷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湘0482执3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贺传衡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刘 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