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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82执308号

申请执行人雷某、雷某申请被执行人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雷某;黄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482执308号

申请执行人:雷某,男,汉族,1989年生,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培元街道办事处。

申请执行人:雷某,男,汉族,1987年生,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培元街道办事处。

被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1996年生,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宜阳街道办事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某、雷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湘0482执3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贺传衡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刘 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