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982执692号
被执行人:刘金宝,男,1998年1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及现在住址新泰市,现在泰安市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金宝罚金、退赔款纠纷一案中,新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982刑初52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903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已签收,但至今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2019年6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金宝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票、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通过新泰市人民法院不动产智能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金宝名下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关财产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4日通过现场调查查询了对被执行人刘金宝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未实现网络查控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关财产信息。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对被执行人刘金宝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荣华
审判员 李铁鑫
审判员 高 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裴兆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