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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526执恢121号

崔宽龙与卫肖雅,梁小印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崔宽龙;卫肖雅;梁小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526执恢121号 申请执行人崔宽龙,男,委托代理人崔孝章, 被执行人梁小印,男被执行人卫肖雅,女本院在执行崔宽龙与梁小印、卫肖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6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所确定的执行标的为案款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梁小印、卫肖雅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2日申请执行,2018年8月16日本院以二被执行人外出务工,去向不明为由,终结了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1月30日,申请执行人崔宽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梁小印、卫肖雅长期外出,去向不明。经本院在银行、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车辆及房产信息等部门查询,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二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二人纳入失信名单。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9)陕0526执恢12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党 君 宁

审 判 员    王 军 洲

审 判 员    梁 润 恒 

二0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蒋 兰 杰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