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330刑初36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付生,男,1973年4月8日出生,回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桐柏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18日被南召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执行逮捕。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一部刑诉[2019]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付生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吉跃、被告人陈付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8年12月33日,被告人陈付生在桐柏县城关镇大王庄一区淮源府邸售楼部旁边道子内,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道内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型号:TDT4332MINI家族A-20A小苹果二代,电瓶48伏,车身橘黄色,2017年2月8日以2300元价格购买)盗走。经桐柏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为1150元。2.2019年1月3日,被告人陈付生在桐柏县城关镇大同街一居民房门口,将被害人陈某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立马牌电动车(车身金色,2017年6月28日以3500元价格购买)盗走。经桐柏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为2098元。3.2019年1月3日,被告人陈付生在桐柏县城关镇桐银路宏兴小区2号楼前,将被害人马某停放在家中楼道下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车身黑色,2018年11月8日以3280元价格购买)盗走。经桐柏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为3076元。4.2019年1月7日,被告人陈付生在桐柏县城关镇桐山街南段国税局对面居民区楼下院内,将被害人褚某停放在楼下院内的一辆立马牌电动车(车身白色,2017年12月21日以1700元价格购买)盗走。经桐柏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为1184元。5.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陈付生在桐柏县城关镇二小东门南侧居民区过道内,将被害人高某停放在走道里的一辆绿源牌电动车(车身粉红色,2016年8月31日以1800元价格购买)盗走。经桐柏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为1038元。6.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陈付生在桐柏县城关镇大王庄一居民区内,将被害人朱某停放在自家楼下一楼楼梯道内的一辆立马牌电动车(车身白色,2018年5月份以1600元价格购买)盗走。经桐柏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为1227元。7.2019年1月27日,被告人陈付生在桐柏县城关镇新华街五交化商店旁边的桃酥大王蛋糕店门前,将被害人项某停放在商店门前的一辆电动三轮车(2018年8月份以3600元价格购买)盗走。经桐柏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为3131元。8.2018年12月23日,被告人陈付生在桐柏县城关镇一高中一高中对面顶尖画室楼下过道里,将被害人牛某停放在过道里的一辆电动车(车身白绿相间,2018年11月份以800元价格购买的一辆二手电动车)盗走。因该被盗电动车无相关票据,桐柏县价格认定中心无法评估价格。9.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陈付生在桐柏县城关镇淮源大道商务局家属院内,将被害人彭某停放在院内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车身红黑相间,2016年11月份以2400元价格购买)盗走。因该被盗电动车无相关票据,桐柏县价格认定中心无法评估价格。另查明,被告人陈付生盗窃被害人高某的一辆绿源牌电动车已被桐柏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高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付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陈某、马某、褚某等人的陈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5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588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2017)南召刑初字第2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桐柏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笔录、照片,到案经过,被告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付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付生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付生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付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付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陈付生分别退赔被害人李秋阳1150元、陈世起2098元、马冠英3076元、褚艳红1184元、朱学娣1227元、项火辉3131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2020年7月29日止。罚金及退赔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何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华艳
书记员田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