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陕0603执267号

刘安虎与冯海川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安虎;冯海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陕0603执267号申请执行人刘安虎,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被执行人冯海川,男,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安虎与被执行人冯海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刘安虎与冯海川于2019年6月12日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和解执行协议,并撤回本案的执行程序,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8)陕0603执2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海  龙审  判  员    杜  志  波审  判  员    高      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娜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