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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2执1573号

张海燕、耿艳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海燕;耿艳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22执1573号

申请执行人:张海燕,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被执行人:耿艳领,男,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海燕与被执行人耿艳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522民初7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22296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耿艳领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海燕同意结案。

本院认为,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522民初7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院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34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522民初7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院予以结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永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武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