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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222民申2号

林俊明、李海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21-05-20
所属地区
广东省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俊明;李海果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22民申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林俊明,男,汉族,1971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始兴县。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李海果,男,汉族,1979年10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始兴县。再审申请人林俊明因与被申请人李海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始兴县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8)粤0222民初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林俊明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所述不是事实。本人所做被申请人工程于2016年1月1日完工,并经其验收合格,过年前被申请人即进伙入住。工程验收合格当日,被申请人提出扣下承包款作质量抵押,待入住一段时间后一并支付。2016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通知本人工程无质量问题,同时支付了承包款。事后,一直到2017年12月份才接到被申请人通知说厨房漏水。本人所做工程在两个周年内无质量问题,足以说明卫生间漏水问题出在被申请人的原因,并非厨房防渗漏(质保期五年)的问题。

二、被申请人提起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三、《建筑结构检测鉴定报告》鉴定整套房屋不合理,应只鉴定厨房才合理。为此,鉴定扩大化产生的鉴定费用应由被申请人承担。综上所述,本人所做工程无质量问题,厨房漏水是被申请人过错造成,请求驳回被申请人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现就再审申请人申请理由逐一评析:

一、被申请人所述不是事实,再审申请人所做工程质量不存在问题。经审查,一审在审理期间就涉案房屋装饰装修质量问题及成因,经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鉴定部门广东稳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18年7月20日该公司以稳固鉴字(2018)M0427《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对涉案房屋质量问题及成因作出鉴定,同时2018年8月24日又以《关于对韶关市始兴县房屋鉴定报告书存在书面意见的回复函》编号:2018—YJ0053,明确回复“1.我司在鉴定报告中第七大点‘原因分析’中的第2小点对A601厨房及阳台天花板底(该天花板底上方对应为A701单元西南面卫生间淋浴区)出现渗漏现象做出明确的原因分析。2.综合现场检查情况分析,A701单元房东北方卫生间、西南面卫生间及阳台处热水管道均存在渗漏现象,且均为暗埋铺设,上述热水管道出现渗漏现象的主要原因为铺设热水管道过程中施工存在安装质量缺陷所致。”故再审申请人林俊明以其所做工程质量不存在问题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二、被申请人提起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审查,被申请人李海果于2017年12月29日入住涉案房屋后,发现装饰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经双方协商未果后,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其请求保护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故再审申请人的此项申请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建筑结构检测鉴定报告》鉴定整套房屋不合理,应只鉴定厨房才合理。

本院认为,首先被申请人是将涉案房屋整套交再审申请人装饰装修。其次工程质量问题表象出在厨房、卫生间,鉴定部门的最终鉴定结论也是针对工程质量问题部位得出处理建议。因此再审申请人的该项再审理由也不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林俊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秀珍

审判员  张星辉

审判员  徐友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