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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12民初2807号

长沙裕田奥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沙裕田奥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12民初2807号

原告:长沙裕田奥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雷锋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572249469D。

法定代表人:汪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超尘(系原告公司员工),男,汉族,1995年9月13日出生,住,住湖南省安乡县/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前友(系原告公司员工),男,汉族,1985年11月7日出生,住,住湖安徽省天长市/div>

被告:周硕,女,汉族,1974年4月13日出生,住,住长沙市望城区/div> 原告长沙裕田奥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5月17日受理。2019年6月12日原告长沙裕田奥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硕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裕田奥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硕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裕田奥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61元,由原告长沙裕田奥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小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