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622民初1543号
原告:蒙城县开元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汇通财富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588884328M。
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睿,安徽京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青飞,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原告蒙城县开元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公司)与被告张青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元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睿到庭参加诉讼,张青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汇通百货联合经营合同;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签订了汇通百货联合经营合同,其中合同第一条约定:被告以其所持有的商铺作为固定资产入股,乙方以其商业管理资源、后期经营入股,共同经营服装销售业务;第二条约定:以2013年2月1日起10年为准,联合经营期限起始于2013年2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止;第五条约定:在联合经营期间,被告不能干预原告管理及其他招商政策制定。但自2017年起至今,被告多次通过信访干扰汇通百货联合经营合同的履行,2018年被告甚至三番两次采取组织人员堵商铺门等过激手段阻碍商铺的正常经营管理,原告无奈之下向蒙城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报警,被告的上述行为明显违反了汇通百货联合经营合同第五条的约定,给原告造成不良影响,影响了原告继续履行该合同,导致双方之间出现间隙、不再相互信任,导致该合同目的不能继续实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求! 张青飞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3年1月,张青飞、姜英与广联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广联公司开发的“汇通财富广场”第10幢一层B02号商铺,建筑面积63.76平方米。张青飞、姜英作为甲方与开元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汇通百货联合经营合同,联合经营方式为:甲方以其持有的商铺作为固定资产入股,乙方以其商业管理资源、后期经营入股,共同经营服装销售业务。联合经营期限以2013年2月1日起10年为准,至2023年1月31日止。第一年至第三年,双方不参与任何形式的利润分成,自第四年至第五年(即自2016年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止)甲方按每月总金额为10319元,第六年至第十年(即2018年2月1日起至2023年1月31日止)甲方按每月总金额为11609元作为利润分成,乙方承诺于当月30日前将该收益转到甲方账户,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当月收益总计的1‰支付滞纳金。联合经营期间,甲方不能干预乙方管理及其他招商政策的制定,在联合经营期间不将该商铺另行出租。如任何一方单方面违约,应按本合同甲方十年收益总金额支付对方作为违约赔偿金。合同签订后,张青飞、姜英将该商铺交付给开元公司。 广联公司在销售财富广场商品房时,宣传并承诺商铺为理财型商铺,最低包租10年,1-5年投资回报为8%,6-10年投资回报率为9%。现广联公司与开元公司均在汇通财富广场同一个办公室办公,工作人员无法区分。
本院认为,张青飞、姜英与开元公司签订的联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即生效,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该合同签订后,张青飞、姜英将商铺交付开元公司,开元公司统一对外出租,每月按商铺的面积支付固定的款项给张青飞、姜英,双方名为联营合同,实为租赁合同。开元公司请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蒙城县开元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蒙城县开元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宝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瑞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