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3执250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湾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强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16133749H。
负责人:王义。
被执行人:曾小萍,女,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湾支行与被执行人曾小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作出的(2018)浙0303民初2952号民事判决书、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的(2018)浙03民终515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8年12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湾支行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万元本金、利息及案件受理费2881元、执行费4400元。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湾支行送达执行案件立案信息提示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曾小萍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传票。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曾小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曾小萍在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无房产信息、在温州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信息;经本院委托苍南县人民法院调查其户籍地不动产登记情况,回复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曾小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如在其他法院有其他案件处理,处理时涉及财产变现的,申请执行人要及时向本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逾期未提供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责任。 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移动微法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了本案执行状况、财产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均无异议,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协查反馈表、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曾小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湾支行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娄伟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执行员 张清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