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3执11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梁保国,男,195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执行人:申卫平(曾用名:申小平),女,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梁保国诉申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83民初44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调解书的规定:
一、被告申卫平下欠原告梁保国借款本息400000元。被告申卫平于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梁保国120000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偿还140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140000元,支付方式为转账至原告梁保国账号为62×××47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如果被告申卫平有一笔款项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原告梁保国可就剩余部分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
二、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3650元,由原告梁保国承担。保全费2220元,由被告申卫平承担。因被告申卫平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梁保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于2019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纳入失信人名单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2.分别于2019年2月25日、2019年4月8日、2019年5月5日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总局、人行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豫A×××**汽车一辆,本案已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于2019年3月1日经新密市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4.于2019年5月3日到被执行人所在地新华路办事处龙泉街进行调查,得知被执行人申卫平生活困难,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5.于2019年3月1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于2019年4月24日经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有存款,本案已扣划。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申卫平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梁保国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厉永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奇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