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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民初932号

魏鹏与倪振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21-06-1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魏鹏;倪振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932号

原告:魏鹏,男,195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漠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振祥,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原告魏鹏与被告倪振祥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鹏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魏鹏负担。

审判长  李宏军

审判员  庄辛晓

审判员  李新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