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26民初2131号
原告:曹放放,女,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震,湖北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姣龙,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
原告曹放放与被告林姣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曹放放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放放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曹放放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曹放放负担。
审判员 田学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甘鑫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