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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481民初598号

黄子安与姚思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子安;姚思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481民初598号

原告:黄子安,男,199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岑溪市。

被告:姚思宁,男,199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岑溪市。 原告黄子安与被告姚思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黄子安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子安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黄子安负担。

审 判 长  覃硕红

人民陪审员  李 秋

人民陪审员  梁红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李德明

书 记 员  李永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