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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12执20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凝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岛捷程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结案通知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21-03-22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凝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青岛捷程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鲁0212执20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凝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

法定代表人:周雁,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捷程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青岛市崂山区董家下庄邵家村。

法定代表人:孙佩辉,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凝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捷程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本案执行标的158600元,执行费227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强制执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2民特5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志坚

审判员  贾瑞红

审判员  王思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建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