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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724民初839号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周清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周清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 西 省 西 乡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724民初839号

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黎晓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林,该公司职工。

被告:周清红,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西乡县。 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清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瑜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