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乡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724民初839号
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黎晓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林,该公司职工。
被告:周清红,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西乡县。 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清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瑜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