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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203民初1399号

黄艳与彭中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艳;彭中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203民初1399号原告黄艳,女,199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现住株洲市。被告彭中香,女,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现住株洲市荷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艳诉被告彭中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艳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彭中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艳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艳撤回对被告彭中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艳承担。

审判员  谭夏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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