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203民初1399号原告黄艳,女,199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现住株洲市。被告彭中香,女,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现住株洲市荷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艳诉被告彭中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艳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彭中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艳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艳撤回对被告彭中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艳承担。
审判员 谭夏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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