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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民申1067号

薛某与康某、郝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21-01-11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薛某;康某;郝某;郝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宁路营销服务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民申106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薛某,现住吕梁市。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康某,现住吕梁市。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郝某,现住吕梁市。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郝某,现住吕梁市。一审被告、二审

被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宁路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

负责人:强某,该服务部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薛宝平因与被申请人康保保、郝丽祥、郝丽娜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宁路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11民终1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薛宝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程庆华

审判员 门 华

审判员 王荣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