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鄂0103执301号

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陈旺水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陈旺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03执30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旺水,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申请执行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旺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103民初6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旺水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合理费用5000元、案件受理费251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法律规定计算)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待定数,按实际执行金额及法律规定计算)。本院已依法受理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系统及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陈旺水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旺水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旺水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鄂0103民初6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 军

审判员 李国华

审判员 陈 中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钟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