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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922执160号之二

骆某某、闫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21-06-25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骆某某;闫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922执16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骆某某,住瓜州县。

被执行人:闫某某,住瓜州县。 申请执行人骆某某与被执行人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甘0922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闫某某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案件款66000元,诉讼费725元,执行费901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69546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案外人胡某某自愿替被执行人闫某某偿还该案案件款,2019年5月20日申请执行人骆某某与案外人胡某某就该案的执行达成执行和解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甘0922执1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喜明

审判员  赵 欢

审判员  戴建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志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