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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12执恢263号

申请执行人杨建华被执行人陆哲明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结案通知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21-03-22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建华;陆哲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鲁0212执恢263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华,女,汉族。被执行人陆哲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杨建华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陆哲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建华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2民初671号民事判决书/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2执93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2019年6月3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0000元,执行费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2民初6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志坚

审判员  王思清

审判员  贾瑞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建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