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81执656号
被执行人:闫春辉,男性,1986年2月5日出生,住项城市。本院在执行与闫春辉罚金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执行,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9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2019年3月19日,对被执行人发出了限高令、失信决定书,并依法将被执行人闫春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高消费限制;3、2019年3月6日与2019年6月13日,分别向金融机构查询闫春辉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4、2019年3月28日,向项城房产登记中心查询闫春辉的房产登记情况;5、2019年4月28日,向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闫春辉的公积金登记情况;6、2019年4月25日向被告村委会进行调查。现被执行人闫春辉在监狱服刑,经上述执行活动,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胡长河
审 判 员 刘 强
人民陪审员 王国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袁文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