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345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商务广场。
负责人:张晓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华,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艳,女,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被告:四川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青龙乡站东村站北二路****。
法定代表人:韩焕祥。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姜艳、四川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叶若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颖
书 记 员 陈思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