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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502民初2248号

刘传宝与天水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传宝;天水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502民初2248号

原告:刘传宝,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天水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宪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彦龙,天水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传宝与被告天水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刘传宝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传宝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刘传宝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传宝负担。

审 判 员 雷亚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郝亚河

书 记 员 蒋文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