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502民初2248号
原告:刘传宝,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天水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宪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彦龙,天水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传宝与被告天水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刘传宝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传宝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刘传宝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传宝负担。
审 判 员 雷亚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郝亚河
书 记 员 蒋文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