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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9001民初4343号

张丹峰与武建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丹峰;武建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9001民初4343号

原告:张丹峰,女,199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武建富,男,1990年9月6日,汉族,住济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丹峰与被告武建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丹峰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丹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劲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清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