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9001民初4343号
原告:张丹峰,女,199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武建富,男,1990年9月6日,汉族,住济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丹峰与被告武建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丹峰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丹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劲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清霞 来自